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0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港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高新路以东、创业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技术产业园服务中心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保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