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07051452,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孙楼镇张梨园1组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技术产业园服务中心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港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承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承建*,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本院已冻结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账号为11×××79账号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中国工商银行修造厂储蓄所账号为02×××71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