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港大道650号。
法定代表人:承建洪,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建洪,男,1966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高新路以东、创业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洁技术产业园服务中心106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王体锋,男,1968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洪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体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体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建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天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体锋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