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民初2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 省**满族自治县人,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五女山路8栋2-3。 被告:**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满族自治县**镇黄河大街16-1栋1-3-5。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南关路8-1栋2-9。 原告***诉被告**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9元,诉讼保全费739元,共计153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