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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民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公司对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发的维持***工亡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故本案的审理须待关联的行政案件就工伤认定问题先行作出生效行政裁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故本案不应驳回起诉。 ****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给付工亡丧葬补助金32695.98元(5449.33元*6个月);2.****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3616元*20年);3.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对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发的维持***工亡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并未生效,故***、***要求***工亡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驳回***、***的起诉不当,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7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回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