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桓仁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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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522民初1147号原告:***,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然,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仁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彦宏诉被告桓仁盛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彦宏于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二十五元(原告孙彦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