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783号
原告: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19U96G。
法定代表人: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蕊,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西洋东街**用代码113504260037726399。
法定代表人:曾剑锋,该镇镇长。
原告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尤溪县西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福建恒昌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尚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肖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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