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9民初1128号

原告: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471U4C。

法定代表人:凌福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513113246N。

法定代表人:目前暂时空缺(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张振华,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判处刑罚,其职务自行终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火,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

原告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阳建工公司)与被告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送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旺阳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被告送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送坑村委会支付尚欠旺阳建工公司工程款743,04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送坑村委会负担。诉讼过程中,旺阳建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送坑村委会支付尚欠旺阳建工公司工程款662,533.3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送坑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8年12月3日,送坑村委会对中桥绿化工程进行招标公示,并于同年12月10日进行招标。该工程由旺阳建工公司中标,双方于同年12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358,515元、并约定工程实际总额按实际丈量为准、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或签证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年12月20日旺阳建工公司对该工程出具施工令并开始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场地原因及应送坑村委会要求增加设施及工程量,后经送坑村委会、旺阳建工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签证所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并于同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3月13日旺阳建工公司对送坑村委会发包的全部工程及所增加的工程量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送坑村委会。2019年12月26日,中桥绿化工程的工程造价经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662533.32元。至今送坑村委会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旺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报告、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及根据送坑村委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

送坑村委会辩称,对中桥绿化工程的工程造价经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662533.32元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系由旺阳建工公司全额垫资,需完工并验收合格并等上级补助到位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该工程虽已验收,但是上级补助尚未到位,无资金可支付。旺阳建工公司除了承包本案讼争的工程外,还有另外承包的两个工程(陀螺广场提升工程、风情广场绿化工程)也是全额垫资。2020年1月10日,施工人陈达勇等人到仙都镇政府索要三个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在镇政府的协调下,送坑村委会于2020年1月18日已支付三个工程的部分工程款合计451371元给旺阳建工公司。

送坑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承诺书、转账发票、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单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送坑村委会提交的“承诺书”、转账发票、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单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实送坑村委会于2020年1月18日已支付三个工程(即涉案的中桥绿化工程、未涉案的陀螺广场提升工程及风情广场绿化工程)的部分工程款合计451371元,用于支付上述三个工程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旺阳建工公司认为送坑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451371元与本案无关的辩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3日,送坑村委会对“仙都镇送坑村中桥绿化工程”进行招标公示,并于同年12月10日进行公开投标。该工程由旺阳建工公司中标。

二、2018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中桥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桥绿化工程),约定包工包料、合同工期30天(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19日),工程预算总价为358515.00元,降低率8%,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承包方式,工程实际总额按实际丈量为准,按招标预算单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或签证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完工并验收合格等上级补助到位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同年12月20日该工程开始施工。

三、2018年12月30日,双方就中桥绿化工程增减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中桥绿化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合同价款按结算价下浮8%。

四、2019年1月15日,工程竣工。2019年3月13日,中桥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送坑村委会。

五、2019年12月26日,中桥绿化工程造价经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662533.32元。鉴定费11916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陈达勇与送坑村委会在仙都镇政府协调下,双方达成由送坑村委会支付《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中桥绿化工程》、《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陀螺广场提升工程》、《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风情广场绿化工程》工程款合计451371元,用于支付上述上工程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18日送坑村委会已支付451371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桥绿化工程尚欠的工程款是多少、工程款履行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利息。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造价662533.32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涉案工程尚欠的工程款,因旺阳建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本院将根据三个工程已支付451371元(中桥绿化工程662533.32元、陀螺广场提升工程375085元、风情广场绿化工程451371元,合计1488989.32元)在三个工程款中所占的百分比计算,认定中桥绿化工程已清偿200839.81元(662533.32元/1488989.32元×451371元=200839.81元),故中桥绿化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461693.51元(662533.32元-200839.81元=461693.51元)。

关于工程款履行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旺阳建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包括后来变更增加的工程)均是由其全额垫资,现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送坑村委会就有义务履行工程款,本案属于工程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送坑村委会辩称,根据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系由旺阳建工公司全额垫资,需完工并验收合格等上级补助到位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该工程虽已验收,但是上级补助尚未到位,付款条件尚未具备,需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方可支付。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工程招标公告第十三条约定:“该工程由中标方全额垫资,项目资金等待上级补助到位后方可支付”、中桥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完工并验收合格等上级补助到位后支付全部工程款,施工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但是,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中的“上级”是指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双方未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本案旺阳建工公司主张送坑村委会支付尚欠旺阳建工公司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旺阳建工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本院对于旺阳建工公司主张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送坑村委会尚欠旺阳建工公司中桥绿化工程款461693.51元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旺阳建工公司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送坑村委会的辩称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中桥绿化工程款461693.51元给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26元,由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266元,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鉴定费11916元,由华安县仙都镇送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958元,福建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振南

人民陪审员  黄燕曲

人民陪审员  李燕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雪英

书记员李黎明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