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056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聂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颜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莹瑛,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025元,共计5000元,由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 关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