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0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聂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颜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莹瑛,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赣0191民初20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96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969.4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关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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