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及收入:564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