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30号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561电台以西原荣阳砖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312313J。
法定代表人:聂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巍山三村十字西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1801731F。
法定代表人:金伟明。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58.71072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8.7107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