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015号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聂小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69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已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69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