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0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小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693.32元。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693.32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