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超势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411号
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洁,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超势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1楼015室,实际经营地金堂县淮口镇节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樊丹,总经理。
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超势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