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供电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7民初7402号
原告: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环保),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节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供电),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17号西院西一楼及档案楼部分房屋。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电业街49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旭阳环保与被告成都供电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成都供电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驳回成都供电的管辖权异议,并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阳环保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成都供电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阳环保诉称,原告因修建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工业园区内的厂房而于2013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接电费22万元。此后,双方一直按照临时合同的约定了履行。
2016年12月9日,原告的厂房已经修建完毕。原告遂向被告申请办理正式用电,不再使用临时用电。在办理期间,被告从未告知原告不能退还临时用电费,也未停止临时供电。至2017年3月2日,双方完成了正式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此后,被告拒绝按照临时合同的约定将临时用电费22万元退还原告。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款,并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成都供电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属实,故原告使用临时供电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按照临时合同的约定,被告无需向原告退还该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旭阳环保因修建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工业园区的厂房而向成都供电申请临时用电,双方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以下简称临时合同)一份。约定由成都供电向旭阳环保提供为期36个月(即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的非工业施工用电;旭阳环保应向成都供电交纳22万元临时接电费;旭阳环保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成都供电应在扣除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将剩余临时接电费全额退还,临时用电超过3年的则不予退还;如临时用电期限届满且用电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则合同终止;如需继续用电,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的续约。临时合同还对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电费收取、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临时合同签订后,旭阳环保按约向成都供电交纳了临时接电费22万元并按期缴纳了相应的电费,成都供电也按约向旭阳环保提供用电。
2016年12月9日,旭阳环保向成都供电申请办理正式用电。因正式用电与临时用电所需的电力设施不同,成都供电遂要求旭阳环保按照要求对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并告知旭阳环保相关流程,且旭阳环保的改造需在得到成都供电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正式用电。旭阳环保遂按照成都供电的要求对自身电力设施进行改造并报成都供电进行验收。
至2017年3月2日,成都供电在对旭阳环保所改造的用电设施验收合格后与旭阳环保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并按正式合同的约定向旭阳环保供电。
次日,旭阳环保向金堂县供电局申请对旧电表予以拆表销户。金堂供电局于2017年3月7日对旭阳环保的旧电表予以了拆除,但未对22万元接电费予以退还。旭阳环保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工商信息、临时供用电合同、委托书、用户用电申请监管登记表、高压客户用电登记表、客户主要用电设备清单、新装(增容)客户业扩报装告知书、高压现场勘查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高安现场勘查单、高压供电方案协议、短信记录、缴费票据、高压电供用电合同、变更用电申请书、委托书、拆表销户处理单、拆表工作单、韵达快递邮寄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旭阳电量使用统计表、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均无争议,所争议的是旭阳环保于2017年3月3日向成都供电申请对旧电表予以拆表销户即申请终止临时供电,是否属于临时合同中所约定的不予退还临时接电费的情形。
对此,本院认为,临时合同中约定,当旭阳环保临时用电超过3年时,成都供电对临时接电费将不予退还。由于供电属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且成都供电在本市辖区内拥有对供电的绝对垄断地位,旭阳环保并无其他的选择余地,而临时合同又系成都供电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对临时合同中关于临时接电费不予退还条款的解释,应附加”可归责于旭阳环保”的限制条件,否则双方权利义务将失去平衡。
本案中,旭阳环保在临时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即向成都供电申请正式用电,且由于生产、生活的必须,旭阳环保在成都供电正式供电前不可能提出停止临时供电的申请。成都供电的《新装(扩容)客户业扩报装告知书》中的内容表明,正式供电需经过申请、查勘、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且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此种告知,表明基于电力设施的专门性和专业性,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在所需电力设施设备方面的不同并不为其他行业所熟悉。故只要旭阳环保按照成都供电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并申请正式用电,并在正式用电开通后及时申请终止临时用电,其行为即不能视为对临时合同中关于临时用电期限的违反。本案中,旭阳环保在得到成都供电的相关告知后及时开展对电力设施的改造,并在中途多次与成都供电进行沟通。其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施工并开通正式用电、终止临时用电,属于合理期限。故旭阳环保的行为并未违反临时合同的约定。
综上,成都供电应按临时合同的约定,将临时接电费22万元予以退还。因临时供电系在2017年3月7日停止,故成都供电应从次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旭阳环保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临时接电费22万元并从2017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四川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49.50元,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