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八川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沟翔雲家园1栋1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宗军,男,1972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八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799号2栋1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宋明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八川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1941元,执行费为1129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八川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