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5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鹏,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xx元,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xx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2021年12前付xx元(含已执行的349923元),在2022年1月底前付xx元,在2022年6月底前付清全部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1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