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民初48号
原告: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沟翔雲家园1栋1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鹏。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通江丰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寺沟翔雲家园2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峻。
原告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通江丰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