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595号
原告:向**,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6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上海段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鹏。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37W7T8D。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向**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