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59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上海段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鹏。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37W7T8D。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