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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政通西路158号11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HR5C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医疗费10000元,现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赵 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有 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