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128号
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荣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