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641号
原告四川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