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941号
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盛源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铮
书记员 周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