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885号
原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3-1幢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彭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7元,由原告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