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08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王**,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3-1幢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了(2021)湘0121财保308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银行账号。现因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2661.6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