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08号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 负责人**,行长。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王**,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2661.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11第4××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2661.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长国用2011第4××1号)。 案件申请费4884元,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