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财保60号
申请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申请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06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某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以306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1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