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073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1月2日













原告



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号西X08-A。

法定代表人:张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单元1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