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073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1月2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号西X08-A。
法定代表人:张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单元1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元通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超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