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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顺发水泥制品厂、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310号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顺发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林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5MA6501PC2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平武县平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平武县平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5D16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顺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顺发水泥制品厂未按期缴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顺发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