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昌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1119号
原告: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8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昌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白塔路10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付杰。
被告:付杰,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四川昌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杰、***、***、***名下价值292.1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89号附小x号的非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四川昌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杰、***、***、***名下价值292.1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89号附x号的非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彭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