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仙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苟浪、四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财保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苟浪,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杜晓红,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8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通凡。

解除保全申请人苟浪与被申请人四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川1303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市支行(账号:05×××10)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苟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苟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市支行(账号:05×××10)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苟浪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