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137978
法定代表人:张才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希贤,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0294056L
法定代表人:李佳琪,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金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