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0294056L。

法定代表人:李佳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3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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