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9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510712960,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该案标的款及诉讼费。
被告: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环城路吐云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02940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提起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呀:14211200810628706,代理权限:包括出庭应诉、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浠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团陂镇团陂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098527034。
法人代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浠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