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金全,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环城南路***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02940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全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