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盈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盈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盈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04民初7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2019)鲁0104执3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