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1466号
原告:***,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徐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