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161号之一
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仕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熊欹,负责人。
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3元,合计诉讼费838元,由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