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16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戚仕月,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法定代表人:熊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