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01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戚仕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熊欹。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01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美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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