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三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同心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万名炎。
被执行人:长***防盗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17078024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6号。
法定代表人:谢健民。
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三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防盗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6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6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9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防盗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5309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