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527号
原告:四川锐丰西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梦普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2栋2**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锐丰西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梦普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锐丰西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锐丰西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