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146号
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七星·香山花园12栋15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818469865。
法定代表人:张道贵,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晋欣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72737。
法定代表人:林晓云。
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10元,合计6397元,由原告武汉市复兴伟业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