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8169号
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新社区永丰路64号新世纪豪园三期一幢二梯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5054705D。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玲,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晋欣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72737。
法定代表人:林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晋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仁风工业区齐云路12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C02P4T。
法定代表人:蔡游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龙宝新村9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2W3H05H。
负责人:王小倩。
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晋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江市金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凤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