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1954号之一 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沿山河村**组。 经营者:***,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0元,由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