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1954号之一
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沿山河村**组。
经营者:***,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0元,由原告邗江区新杨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