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792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72737,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