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3562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72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