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5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0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于2023年1月28日委托本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26234.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526234.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51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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